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
偵字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注單參張、倍數單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
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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