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380號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083元
     ,應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4,0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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