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260號
原   告 甲○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C
訴訟代理人 乙○○
            室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4日
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所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應更正為「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
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秀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