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肆台(含IC板肆塊)及機具內賭資新台幣伍佰
壹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
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四十七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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