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七О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七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明明文;又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附卷可憑。被告遲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二、非假日)始向看守所提出上訴書狀,已逾十日之上訴期間。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之規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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