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上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上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民國九十二年附民上字第一七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侵占案件(九十二年上易字第七一三號)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附民字第三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本件上訴人即該案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核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再執陳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撤銷,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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