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法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法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法字第19號聲請人 簡又新 即財團法人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之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繳納聲請程序費用500元。
法人登記證書。
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之公函。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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