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8年10月23日、98年11月1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鈺玲附表:
一、聲請人98年1月至98年9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6、9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及98年1月至98年8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五、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子女在學證明及教育費用支出單據。
七、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更生前兩年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八、陳報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後之協商不成立證明書,並說明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九、按制式之書狀表格填寫完整債權人清冊(各債權人銀行名稱、債權數額、債權種類、債權之發生原因),並提出聲請更生前聲請人每月應給付各債權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之數額,請以列表方式提出明細,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十、聲請人及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及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壽險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十二、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年老、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失業、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