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己○○
戊○○被告丙○○被告兼法代丁○○
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被告丙○○過失致死等案件(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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