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00號
原告光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禧元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叁佰玖拾壹萬零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貳萬肆仟叁佰叁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叁拾柒萬叁仟零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柒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