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305號聲請人 黃玉即 李朝方 之繼.代理人 蔡燕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3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000-0││1│119││├──┼───────────────┼──────────────┼────┼───┼────┼───┤│002│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000-0││1│935││├──┼───────────────┼──────────────┼────┼───┼────┼───┤│003│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000-0││1│150││├──┼───────────────┼──────────────┼────┼───┼────┼───┤│004│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