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丁○○告訴被告丙○○、甲○○、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黃怡玲法官蔡世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