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再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二十九號
再審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0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二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0一號判決,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