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破字第10號聲請人 洪錫欽 律師即眾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眾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更正本院99年6月24日認可分配表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如附表所示破產人眾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上開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理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眾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已收取變價完成,截至民國99年4月15日止,確定可供債權人分配之總財產為新臺幣(下同)4,254萬6,309元。惟本院99年6月24日裁定認可之分配表次序12欄中,誤植破產債權人瀚文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729萬4,675元,爰聲請將該金額更正為574萬3,863元,並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重新核算各債權人得受分配之金額如附表所示,聲請認可並公告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所載之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均於法相合,應予認可。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異議,應於公告後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