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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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6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461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1,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