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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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96號
原 告 詹佑任 即明光水電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秉群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9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333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2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