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238號聲請人 鍾天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汪玲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汪玲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 陳明 聲請人之正確住所地(地址不可與相對人相同)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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