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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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32號
原   告 對場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雄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蔡秉叡 律師
       李玟旬 律師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奕臻 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 肆仟
佰元,應繳裁判費肆仟陸佰參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肆仟壹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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