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906號
原 告 趙宣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雪慧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兩造間之訴訟標的
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對被告陳雪
慧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對被告「3327HV10798」請求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為3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扣除已繳納1,110元,尚應補繳890
元。又原告未表明本件對被告陳雪慧所為之請求,係依國家賠償
法或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及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