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64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被 告 黃達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
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下稱雅虎公司)訂購手機並採分期付款方式繳款,約定總
價為新臺幣(下同)3萬3,624元,自民國107年8月15日起至
108年7月15日止,分12期,每期2,802元,並約定如未按期支
付分期價款,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按年息
20%計收遲延利息,同時於分期付款審核通過交付標的物後,雅
虎公司對被告之分期價款債權即讓與原告,詎被告收受手機後,
僅支付一期即未再繳付,尚積欠3萬0,822元,經通知連絡,未
獲置理,爰依買賣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繳款明細
、奇摩購物中心訂單明細及客戶簽收聯等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
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款項,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