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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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三號
原告台灣台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