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一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00000000MNGOCDUNG( 阮潘玉勇 )、乙00000000THU( 阮氏秋 )、丙00000000QUANG( 阮文光 )均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00000000MNGOCDUNG(阮潘玉勇)、乙00000000THU(阮氏秋)、丙00000
000QUANG(阮文光)三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五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台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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