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4號上訴人丙○○即龍美企業行
龍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91,55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謝肅珍法官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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