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義務辯護人林正杰律師被告乙○○扶助律師 蔡樹基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67、968、969、1963、1964、1965、1966、2787、3197、5041、5057、5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起延長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甲○○、乙○○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5月6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甲○○、乙○○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均應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本裁定業於98年8月3日當庭宣示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珮茹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