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更字第2號債務人 高珮桓 原名: 高翠
國民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至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高珮桓(原名: 高翠玲 )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8年1月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每月工作天數、每天工作時數及實際收入金額若干。又債務人自陳目前每月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就此部分,債務人應提出雇主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
⒊依債務人所提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影本,有「康健人壽」支
出之記載,請 陳明 保費支出之詳細資料,含保險人、險種、保險內容、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債務人自陳每月水、電、瓦斯費由其配偶 梁顯名 之姊負擔,卻
又陳報每月生活費新臺幣(下同)7,000元、家庭雜費2,000元,請據實說明上開兩筆支出之細目及細目金額若干?不得空泛表示其為瑣碎支出。
⒌說明債務人郵政存簿儲金簿自95年9月14日至97年3月14日分
別由 葉蘭嬌梁顯聲陳婉婷張益群 匯入8筆款項總金額74萬1,500元之原因。
⒍說明債務人郵政存簿儲金簿98年2月13日及同年3月13日由勞保局各匯入2萬1,180元之原因。
⒎說明債務人95至97年度之勞保、健保費是否已自薪資中扣除,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目前每月薪資是否業已扣除勞保、健保費用?⒏據實說明債務人每月支付其女 梁皪云 扶養費7,000元之細目及
細目金額若干?⒐陳明倘日後開始更生程序,每月可償還之數額為何?若裁定更
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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