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8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乙○○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700元(計算式:請求部分614,500元-原審勝訴部分6,800元=敗訴部分607,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上訴人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849,157元(計算式:請求給付1,907,125元-原審勝訴部分57,968元=敗訴部分1,849,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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