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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