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172號聲請人辛○○
15號庚○○丁○○己○○丙○○戊○○壬○○癸○○子○○
以上共同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新臺幣肆拾貳萬佰玖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叁佰玖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嚴文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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