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債務人甲○○○○○○
樓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編號│文件│├──┼───────────────────────────┤│01│陳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民國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薪資單明細及薪資轉帳資料。│├──┼───────────────────────────┤│02│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繳納租金之證明資料與所承租│││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並陳│││明所承租房屋之坪數、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攤租金與共同生活費│││用(包括水、電、瓦斯、電話費等)。│├──┼───────────────────────────┤│03│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下載司法院版本債務人清冊,註明無│││債務人。│├──┼───────────────────────────┤│04│債務人於積欠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自陳每月支出租金10,0│││00元、膳食費6,000元、水電費1,000元、瓦斯費750元、電│││話費500元、交通費1,350元及勞健保費496元,合計20,096│││元,遠超過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10,792│││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保險等費用)。債務人似有未撙節│││支出、不當浪費之情形。請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最低生活費標準,盡最大還款能力。│├──┼───────────────────────────┤│05│陳明日後若裁定開始更生,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含還款│││來源、清償金額、清償比例、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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