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924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尚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聲請狀內容不一致)。
二、請具狀釋明具體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