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131號原告戊○○
丙○○己○○原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日前提出車禍鑑定報告及自庚○○所受領賠償金額之證明到庭。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