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惠吉律師
賴俊榮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慧
法官鄧德倩法官陳婷玉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