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送達代收人庚○○相對人東楠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丙○○相對人辛○○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零貳元,郵資新台幣壹仟柒佰元(退郵七八二元),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