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証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諭知具保,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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