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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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字第44號

上訴人優酷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郁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四四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肆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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