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九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未足。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零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零肆拾元,折合新臺幣玖萬零壹佰貳拾元,扣除先前繳納之新台幣參萬零捌佰陸拾壹元,應再行繳納伍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乃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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