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法官廖柏基
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有一││彰││彰│││彰│││1││品一│期年│8間│化│毒│化│8││化│8││9││危級│徒│至│地│偵3│地│訴0│6│地│訴0│77│執7││害︶│刑│48│檢│緝6│院│6││院│6││2││防│││署││││││││││制│││││││││││││條│││││││││││││例││││││││││││├──┼───┼────┼──┼─────┼─┼───┼────┼─┼───┼────┼───┤│毒︵│有一││彰│0│台│0││台│0││0││品二│期年││化│上1│中│上1││中│上1││上1││危級│徒三││地│8│高│8││高│8││8││害︶│刑月││檢│易1│分│易1││分│易1││易1││防│││署││院│││院│││││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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