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重利、妨害自由、詐欺、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
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重│有伍︵由已││台│5│台│││台│││9│││期月與定執│6間│中│4│中│2││中│2││執8│││徒妨刑畢│至│地│偵2│地│訴4│6│地│訴4│8│9││利│刑害九︶│1│檢│8│院│8││院│8││維1│││自月││署│1││││││││├──┼─────┼────┼──┼─────┼─┼───┼────┼─┼───┼────┼───┤│妨│有伍︵刑畢││台│1│台│等││台│等││6││害│期月與九︶││中│4│中│上7││中│上7││執6││自│徒重月││地│偵2│高│4│1│高│4│3│9││由│刑利已││檢│9│分│訴7││分│訴7││維2│││定執││署││院│1││院│1│││├──┼─────┼────┼──┼─────┼─┼───┼────┼─┼───┼────┼───┤│詐│有捌︵││││台│││台│││0│││期月已│5間│││中│上1││中│上1││執1│││徒執│至│││高│9│1│高│9│1│3││欺│刑畢│6間│││分│易4││分│易4││維1│││︶││││院│││院││不得上訴││├──┼─────┼────┼──┼─────┼─┼───┼────┼─┼───┼────┼───┤│偽│有壹││││台│重││台│重││7││造│期年││││中│上││中│上││執1││文│徒陸│7│││高│更1││高│更1││2││書│刑月││││分│一││分│一││鑑1│││││││院│緝││院│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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