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字第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九十三年度再字第六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拾壹萬伍仟陸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連士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