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73號原告建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美妃 原告海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麗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吳家鳳 律師被告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鴻財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 律師複代理人 林茂弘 律師
王聖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