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49號聲請人 林春美 代理人 林福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2ND0000000-0││1│1000││├──┼───────────────┼──────────────┼────┼───┼────┼───┤│002│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