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燕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燕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燕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9月及10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00年5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693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燕麗前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46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4月;另於同年間再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受刑人上開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嗣受刑人於98年11月25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8月17日(刑後尚須執行拘役120日),以上各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27日以法務部法授矯字第1000111693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上揭函文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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