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71號聲請人即 陳美宜 被告之母被告 施柏宇 上列聲請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柏宇於民國一○○年六月十三日前之本院白天上班期間,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之母陳美宜具狀謂被告施柏宇就所犯偽造文書等案,均已坦承犯行,且經審理完畢,因其為家中獨子,父母離異,父親為中度殘障之人,乏人照顧,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8日訊問,並參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後,認其共同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因與同案被告 李冠增 供述尚有不合之處,仍須待審理時查明,而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如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因係對同一被害人反覆詐騙,而有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予以羈押,而於同日予以執行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在案。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於100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考量被告所參與本案之情節,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准予被告於100年6月13日前之本院白天上班期間,提出新臺幣10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李殷君法官賴武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