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竹簡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展治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展治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之妨害臨時召集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後段)嗣經同法院撤銷緩刑,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應予以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林展治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之妨害臨時召集罪。
2、不構成累犯之說明:被告林展治前①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4年度信審字第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確定,嗣經同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8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復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又於96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4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7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③另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9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④再於96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上開②③④案件,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與①案件接續執行,於96年10月23日入監執行,而於99年7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現仍在保護管束中,尚未執行完畢。再者,被告於上開
4案件之前,並無他其刑事案件執行有期徒刑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從而,被告於本案犯罪前所犯數案件,均尚在執行中,不符刑法第47條之累犯要件。是聲請書認被告構成累犯,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明知係後備軍人,依法應接受召集令之召集,竟無故逾入營期限而未參加臨時召集,造成國防機關未能達成對兵役之有效管理,影響國家後備防衛機制之正常運轉,行為自有可議,惟所生危害尚非重大,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030號被告 林展治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竹北市○○街133巷1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展治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嗣經同法院撤銷緩刑,減為有期徒刑6月,於97年6月22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身為新竹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於99年9月18日13時10分許至同年月20日期間某日,在新竹縣竹北市○○街133巷10號住處收受其父 林武雄 轉交之新竹後備指揮部陸軍回役編號38號臨時召集令,應於99年9月20日至陸軍第六軍團所定營區報到,竟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未於上開應報到時間前往報到,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
二、案經新竹後備指揮部函送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林展治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2.證人林武雄於警詢時之證述。
3.新竹後備指揮部100年1月18日後新竹動字第100000089號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臨時召集令受領回執、新竹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
4.本署99年度執護字第329號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本署性侵害犯罪受保護管束人特別應遵守事項每月報告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檢察官張嘉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曾佳莉附錄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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