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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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原告 謝正哲 被告 羅世平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楊清安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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