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63號原告 黃惠芝
陳怡婷 陳雪惠 陳晉卿 陳文財 陳建勳 陳昭宏 孫丕聖 徐秀芳 楊政儒 賴美惠 王麗惠 曹文仲風貞豪 李素真 李安財 游博文 藍芳仁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湯仁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亞太創意技術學院等4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6,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688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