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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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余承芳 被告 林龍猛
好家國際食品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46萬6,6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鉦好家國際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鉦好家公司)邀同被告簡愛珠及林龍猛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貸下列款項:
1、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簽訂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各乙份,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0
3年12月30日起至108年12月30日止,並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依本行基準利率月調整(現為2.32%)加2.2%(合計為4.54%)機動計算,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於107年5月7日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為1,000萬元,動用期間自107年5月8日起至108年5月
8日止,利息之利率按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現為1.09%)加年利率1.91%(合計為3%)機動計息,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而被告鉦好家公司分別於107年5月29日、同年9月13日、同年11月6日申請動用135萬元、665萬元、200萬元,並分別簽立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約定借款期間分別自107年5月29日起至107年11月29日止、自107年9月27日起至108年3月13日止、自107年11月8日起至108年5月6日,均按月計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二)詎被告鉦好家公司於107年11月26日發生退票之情形,復已於107年12月14日經通報為拒絕往來戶,依兩造間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約定條款第15條第2款約定,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將上開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並依上開借據及週轉金貸款契約第4條及第5條之約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而原告曾於107年11月27日以函文催告被告清償上開借款,然被告均置之不理。又原告再以函文對被告於原告銀行之存款主張抵銷,經抵銷後,迄今被告鉦好家公司尚積欠原告1,046萬6,6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簡愛珠、林龍猛為被告鉦好家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鉦好家公司連帶負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及授信約定書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4份、借據4份、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2份、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3份、台灣地區各金融業支票存款拒絕往來公告及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覆查單、催告函、存款抵銷通知函、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影本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9-79頁),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及授信約定書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46萬6,6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喻誠德表:
┌─┬──────┬──────┬───────────┬──────────────┐│編│借款金額│積欠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計算期間│利率│計算期間│計算方式│││││││││├─┼──────┼──────┼───────┼───┼──────┼───────┤│1│2,000,000元│466,682元│自107年10月30│4.54%│自107年12月│逾期在6個月以│││││日起至清償日止││1日起至清償│內者,按前開利│││││││日止│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2│1,350,000元│1,350,000元│自107年10月29│3.00%│自107年11月│開利率20%計算│││││日起至清償日止││30日起至清償│之違約金。│││││││日止││├─┼──────┼──────┼───────┼───┼──────┤││3│6,650,000元│6,650,000元│自107年10月27│3.00%│自107年1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28日起至清償││││││││日止││├─┼──────┼──────┼───────┼───┼──────┤││4│2,000,000元│2,000,000元│自107年11月8│3.00%│自107年12月││││││日起至清償日止││9日起至清償││││││││日止││├─┴──────┴──────┴───────┴───┴──────┴───────┤│積欠金額共計:10,466,6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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