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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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防止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原告挪威商密蘇特
斯股份公司Mistex法定代理人PeterS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川圓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防止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叁仟柒佰元,折合銀元肆拾壹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柒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周雵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