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6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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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6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6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鈞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637號),暨移送併辦審理(100年度偵字第6573號、第12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鈞雄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鈞雄可預見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與他人使用,將可能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分子實施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竟仍不違反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前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及其不知情之父親 楊永祿 所申請開立之土地銀行松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土地銀行帳戶)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供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作為犯罪之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手法,致使如附表所示之 曾姿 榕等7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 曾姿榕 等7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訊據被告固不否認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係其所申請開立,及其父楊永祿所開立之土地銀行帳戶為其所保管,然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
上開3個帳戶於99年12月底以起遺失,密碼均寫在提款卡上云云。經查:
(一)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均為被告所申請開立,與上開楊永祿所開立之土地銀行帳戶,三者平日均由被告所使用,經詐欺集團用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7名被害人,使被害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3帳戶之事實,業據被害人曾姿榕、 陳姿伶王祥霖陳思 潔、段 泰鴻徐温 祥、 陳俊 宇於警詢時指述綦詳,復有上開中國信託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國泰世華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楊永祿土地銀行客戶存款歷史交易查詢各1份、被害人曾姿榕、陳姿伶、王祥霖、 陳思潔段泰 鴻、 徐温祥 所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7紙及 陳俊宇 之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1紙等資料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二)再按金融存款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專屬性質均高,若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取贓之犯罪工具,一般人均有應分開存放並妥為保管以防止他人同時取得而任意使用之認識,而被告為年滿26歲之成年人,依其知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何以輕忽而將提款卡及密碼放在一起而同時遺失?又詐欺集團成員既有意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騙之工具以逃避追查,應不致選擇一來路不明,隨時可能遭原帳戶持有人申請掛失或註銷之帳戶,以免詐騙金額因帳戶遭凍結而法提領,是詐騙集團於向被害人7人為前述詐騙行為及使用該帳戶時,確有充分把握該帳戶不會被帳戶所有人掛失止付,此等確信,在該帳戶提款卡係拾得或竊得之情形下,鮮有可能,益徵被告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絕非詐欺集團偶然取得使用,而係被告自行提供無疑,是被告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末查,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之,且一個人可以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戶使用,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而時下以電話詐騙促使被害人操作銀行自動付款機或匯款而詐取金錢之行為甚為猖獗,且廣為媒體報導,並經政府有關機關呼籲,不要受騙。則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卻向不特定人蒐集他人之帳戶供己使用,其目的極可能利用該帳戶供作非法詐財之用,已屬一般智識經驗之人所能知悉或預見。以本件被告之年齡、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對於上情自難諉為不知,則其既可預見將此有關個人財產、身分之帳戶存摺、提款卡,淪落於他人手中,極可能被利用為與詐騙有關之犯罪工具,雖無取得存摺、提款卡者必然持以詐騙他人之確信,竟仍將其所有前開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顯然對於該人縱以該帳戶作為不法詐騙使用,予以容認,足見被告有幫助詐騙份子利用其上開帳戶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及行為甚明,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楊鈞雄將上開3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同時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7名被害人匯入金錢,係基於幫助該成員用以詐騙他人財物之犯意,而未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一次交付上開帳戶3個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所示之7名被害人詐取財物,係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幫助詐欺罪處斷。另被告之行為僅止於幫助,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供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兼衡被害人受騙金額合計達新臺幣287,972元,暨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移送併辦部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573號、第12269號)與本案經聲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存匯款金│存匯入帳││││││額(新臺│戶││││││幣)││├──┼────┼──────────┼─────┼────┼────┤│1│曾姿榕│於99年12月31日下午6│99年12月31│分別匯款│上開土地││││時許,撥打電話與曾姿│日晚間6時│29,998元│銀行帳戶││││榕,訛稱其先前於網路│42分許及7│(共計55│││││購物所為之消費誤設定│時14分許│9,996元│││││為分期付款,須操作提││)│││││款機更正,致曾姿榕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提款機而為匯款。││││├──┼────┼──────────┼─────┼────┼────┤│2│陳姿伶│於99年12月31日晚間7│99年12月31│12,009元│上開土地││││時58分許,撥打電話與│日晚間8時││銀行帳戶││││陳姿伶,訛稱其先前於│31分許││││││雅虎奇摩購物網站所為│││││││之消費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須操作提款機更正│││││││,致陳姿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提款機而│││││││為匯款。││││├──┼────┼──────────┼─────┼────┼────┤│3│王祥霖│於99年12月31日晚間7│99年12月31│30,000元│上開土地││││時49分許,撥打電話與│日晚間8時││銀行帳戶││││王祥霖,訛稱辦理分期│51分許││││││付款設定錯誤,須操作│││││││提款機更正,致王祥霖│││││││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提款機而為匯款。││││├──┼────┼──────────┼─────┼────┼────┤│4│陳思潔│於99年12月31日下午6│99年12月31│29,989元│上開中國││││時許,撥打電話與陳思│日晚間9時││信託銀行││││潔,訛稱其先前於PUFF│44分許││帳戶││││Y網站所為之消費誤設│││││││為重複扣款,須操作提│││││││款機更正,致陳思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提款機而為匯款。││││├──┼────┼──────────┼─────┼────┼────┤│5│ 段泰鴻 │於99年12月31日晚間9│99年12月31│29,989元│上開中國││││時許,撥打電話與段泰│日晚間10時││信託銀行││││鴻,訛稱其先前於雅虎│10分許││帳戶││││奇摩網站所為之消費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須操│││││││作提款機更正,致使段│││││││泰鴻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提款機而為匯款│││││││。││││├──┼────┼──────────┼─────┼────┼────┤│6│徐温祥│於99年12月31日晚間7│99年12月31│29,989元│上開中國││││時許,撥打電話與徐温│日晚間10時││信託銀行││││祥,訛稱其先前於 森森 │18分許││帳戶││││購物所為之消費誤設定│││││││為重複扣款,須操作提│││││││款機更正,致徐温祥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提款機而為匯款。││││├──┼────┼──────────┼─────┼────┼────┤│7│陳俊宇│於99年12月30日晚間8│99年12月31│分別存款│上開國泰││││時許,撥打電話與陳俊│日晚間9時│60,000元│世華銀行││││宇,訛稱其先前於雅虎│7分許及9│、40,000│帳戶││││奇摩購物網站所為之消│時16分許│元(共計│││││費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存款100,│││││須操作提款機更正,致││000元)│││││陳俊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提款機而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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