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660號
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大統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文心